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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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将通过青岛产权交易所扣除全部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征集到一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2)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4)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2、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若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的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转让标的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企业全部现状和承担本次受让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得以未履行尽职调查、未审慎查阅转让标的相关备查文件或不了解标的企业现状为由,向转让方和青岛产权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按要求时限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支付交易尾款、单方要求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产权交易价款或者交易服务费等事项),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青岛产权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2)若成为受让方,则将负责协助标的企业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3)若出现第1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要求按照实际损失向本方追偿,且转让方有权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转让;(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交易价款,如若逾期支付,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剩余交易价款本金及延期付款期间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的利息。(5)同意青岛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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