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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评价考核办法》(发改办法规〔2018〕8号)和《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字〔2O16〕218号),进一步提高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互联互通水平,提升数据质量,加强数据归集,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资源共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省级和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评价考核工作由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管办”)组织实施,评价考核对象为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重点考核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平台运行情况。

       第四条 评价考核的内容包括省级和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数据的准确性、覆盖面、及时性、全面性以及平台运行维护情况等。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详见附表)采用百分制。

       第五条 上传数据准确性(35分),具体内容包括: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数据的采纳情况和“三码”(统一交易标识码、统一投资项目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准确情况两方面进行考核。

       数据采纳情况(20分),按照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数据被采纳的比例计分。

       “三码”准确情况(15分),分别按照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填报的统一交易标识码、统一投资项目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准确率计分。

       第六条 上传数据覆盖面(20分),从上传数据覆盖交易领域和数据集范围两个方面进行考核。

       交易领域(10分)方面,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指定的其应当承担的交易领域计分。

       数据集范围(10分)方面,按照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数据覆盖交易、主体、信用、监管四大数据集的情况计分。

       第七条 上传数据及时性(20分),按照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每月即时上传数据占当月全部数据的比例和数据上传是否实现系统自动上传进行计分。

       第八条 上传数据全面性(10分),采用随机抽样方式检查各平台是否做到“应传必传”,按照抽取样本数据中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数据的完整率计分。

       第九条 运行维护情况考核(10分),具体内容包括:安全运行情况和故障应急处理情况。

安全运行情况(5分),根据前置服务系统中断时间进行计分。

       故障应急处理情况(5分),根据系统故障处理的及时性进行计分。

       第十条 其他情况考核(5分),具体包括:数据统计系统及信息报送系统的应用。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根据平台系统评价考核得分进行排名,排名前30%的为优秀,得分不足60分的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第十二条 省公管办每月对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并在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政务网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每季度向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考核情况。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对考核排名靠后且未采取有效改进措施的采用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省政府已将总体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各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数据总量不纳入评价考核指标,省公管办每月对各平台上传数量进行统计,与各平台考核结果一并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建设和应用评价考核办法(试行)》(鲁公管办〔20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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