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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

信用信息平台的通知

 

各区(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加强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诚实守信、依法交易意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规定,青岛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建立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现将平台建设、运维、使用等情况函告如下:

一、建设原则

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安全、共享的原则,旨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信息的载体和枢纽,实现信息互认共享、互联互通,形成信用监管合力。

二、涉及主体

主要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人、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等。

三、信息范围

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基本信用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等。

四、数据来源

数据主要来源于司法、税务、市场监管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以及信用中国平台数据等。

五、服务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平台查阅相关信用信息,对平台公开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信用信息来源部门或信息来源平台的管理部门进行反映,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复核、变更。鼓励招标(采购、出让、转让、委托)人将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在交易项目评标(评审)分值中,择优选择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机构。鼓励招标(采购、出让、转让、委托)人降低或取消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鼓励各行业监管部门制定本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评价细则,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公示、修复及运用规则,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

平台公开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且影响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结果的,由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行业信用信息依法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应按相关规定如实纠正信用信息及交易结果。平台已按照有关信息安全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和保护体系,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10月29日

 

(联系人:黄华,电话:66209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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