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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市场监管  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及《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局机关有关处室、局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关要求,我局编制了《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及《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3月30日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放管服”改革部署,推进“一次办好”改革不断走向深入,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系统实施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以下简称“随机抽查”),是指根据青岛市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由局本部门或与其他部门联合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开展行政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

第三条 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协同推进、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均应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之外设立或实施随机抽查检查事项。

协同推进,是指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推行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权责明确,是指参加检查的单位对具体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应分别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公开透明,是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取结果、抽查检查及处理结果等均应当及时、准确、规范地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监管”。

第四条 随机抽查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依托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工作平台)实施,确保高效便捷、责任可溯。

 

第二章 抽查事项清单管理

第五条 局业务处室负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梳理拆分已公布的《青岛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目录》中的行政检查事项,制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实施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批准后纳入省工作平台并共享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监管工作实际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事项名称、检查对象、抽查内容、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及频次、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检查依据等内容。

 

第三章 “两库”管理

第七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称“两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局业务处室对应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局业务处室会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对应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由交通运输系统的项目、产品和行为及其相应的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组成,检查对象信息应包括:检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且有行政执法证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以及监管实际需求分类,以提高抽查工作专业性。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应包括:执法检查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所在处室(单位)、职务(职位)、执法证号、发证机关、业务专长等。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公路事业服务中心、道路运输事业服务中心、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等参与。

局政策法规处会同局业务处室根据省工作平台“两库”数据规范格式,编制汇总“两库”相关数据,导入省工作平台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章 年度抽查计划、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编制年度随机抽查计划。按照统一组织、均衡展开原则,局业务处室会同执法支队编制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年度抽查计划应实现双随机抽查事项的全覆盖。年度抽查计划应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时间、发起与配合部门等内容。

局业务处室应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将年度随机抽查计划报局政策法规处汇总,研究确定后通过省工作平台公布。

第九条 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对被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应加大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可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条 需部门联合抽查的,按市“双随机一公开”联席办要求办理。

 

第五章 实施抽查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流程。根据抽查计划制定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抽查任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抽查检查——录入检查结果并公示,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续处理。

第十二条 制定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发起处室按照抽查计划,及时制定具体抽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原则及目标、抽查范围及内容、检查时间及检查人员组成、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等。

第十三条 确定抽查任务。发起处室通过省工作平台创建抽查任务,明确任务名称、执行时间、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等事宜。

第十四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任务设置完成后,启动省工作平台中的随机摇号程序,按照预定的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检查对象名单,抽取产生的检查对象名单一经锁定不得更改。针对任务要求调配执法力量,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匹配。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检查任务的,经局业务处室或执法支队负责人同意后,可调整更换。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检查活动按照“按标监管”、“一次到位”的要求开展,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对照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开展检查活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一次性完成本次抽查事项清单中所有内容的检查工作。执行抽查任务时,一般应当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并可根据任务需要综合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其它方法。执行抽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查比对。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

(二)现场检查。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相关资料。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可视情采取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检查完成后,需要被检查对象在双随机检查记录表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检查记录表上签字说明。

(三)形成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汇总检查情况,讨论确认双随机检查情况汇总表的相关检查结论,并形成书面检查结果,双随机检查情况汇总表由检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四)结果审核与公示。检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经局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核认定,并于检查结束 20 个工作日内由相关执法检查人员录入省工作平台。检查结果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同时共享到信用中国(山东)、信用交通(山东)网。

 

第六章 检查结果后续处理及应用

第十六条 检查结果后续处理。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应当依法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立案调查、问题线索移交移送等后续处理措施。对检查对象不予配合的信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法定抽查检查未通过的结果信息,应当作为失信记录共享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山东)、信用交通(山东)网。

第十七条 检查结果运用。将抽查检查及后续处理结果信息纳入交通运输系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强化联合惩戒,对有相关违法失信记录的企业和负有责任的企业高管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构筑“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参与随机抽查的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信息,不得用于本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实施检查后,按照“谁检查、谁立卷、谁保管”的原则局业务处室应当将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具体归档保存方式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路事业服务中心、道路运输事业服务中心配合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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