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
青政服字〔2017〕25号 |
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招投标中
限制部分失信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标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处(室):
《关于在工程招投标中限制部分失信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的实施方案》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
关于在工程招投标中
限制部分失信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的实施方案
一、限制依据
1.《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关于在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意见》(青检会〔2016〕6号);
3.《关于对失信企业实施协调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青发改信用〔2016〕348号);
4.《青岛市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青发改信用〔2017〕85号)。
二、限制对象范围
下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列为限制投标对象:
(一)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二)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五)被税务部门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
(六)我办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的失信当事人。
三、限制的领域
依法依规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分支机构进行交易的工程招投标项目。
四、限制方式
所有投标人在参与竞争前做出信用良好承诺,交易结束,对投标人信用承诺情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承诺的投标人按承诺约定惩处。其中,招标人对预中标人实施失信行为查询,存在失信行为的预中标人,根据其承诺,由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
五、失信信息时效认定
(一)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二)其他失信信息认定时间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仍在受惩信息有效时间内。
六、操作流程及责任分工
1.投标人等参与工程招投标前,自行在相关平台上查询严重违法失信信息。(责任人:投标人)
2.在招标文件范本的投标人承诺书中,增加相关信用承诺内容。并将是否签署承诺书作为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查内容,未承诺者资格审查不合格。(责任人:交易管理处)
3.在预中标公示时,公示投标人信用承诺情况。(责任人:工程交易处、招标人)。
4.在预中标公示期间,招标人查询预中标人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如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招标人提交原评标委员会依招标文件的规定取消其投标资格(责任人:招标人)
5.招标人在申请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将查询情况截图报告督查处备案。(责任人:招标人、督查处)
6.受理并调查相关举报,对提供虚假信用状况的投标人,依法处理。(责任人:督查处)
七、其他
(一)限制对象的范围采取动态管理的方式,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与相关部门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限制对象范围据此适时调整。
(二)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与相关部门签署的联合激励备忘录的落实,参照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