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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号)第八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向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四)《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鲁水政字〈2014〉18号) 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投诉。投诉人对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应当有明确的书面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其中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二、受理范围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招标投标的水利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三、不予受理情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四、应提交的材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投诉书格式附后。五、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的,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六、投诉时效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七、办理机构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建设与安全监督处(联系地址:香港中路17号2405房间,联系电话:0532-85916158,邮箱:qdswgljgcs@qd.shangdong.cn.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附件:投诉书参考格式附件投诉书(参考格式)致:投诉人:(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实施和理由:(写明投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请求事项:(写明投诉要达到的目的)                                                投诉人:(盖章)(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附:1.“法定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备查)    2.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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